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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投诉比逐年增加 购车合同必须看仔细
发表时间:2008-2-26 6:13:28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统计分析,近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投诉量及其占当年投诉总量的比例逐年增加。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投诉案比汽车销量增长得更快,汽车投诉增幅在投诉增幅居前十位的商品中排名第二,仅次于移动电话的增幅。

  汽车投诉中反映的典型问题主要有:汽车经销商擅自挪用客户买车首付款,造成客户不能及时买到车;汽车经销商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价款过高,价款差高达40%—50%;许多消费者购买汽车后没有及时上牌照,发生纠纷难以解决;质量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汽车保证条款在汽车买卖合同生效后未执行;也有部分消费者因为操作失误使汽车受损。其中,汽车买卖合同中浮现出的问题呈现上升势头。因此,消费者购车时必须关注汽车买卖合同中的几个重要条款。

  首先,汽车代码(车架号)与汽车标识号码应同时写明。汽车标识号码是汽车的唯一有效号码,是根据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的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而有的汽车经销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仅写明汽车代码(即车架号),汽车标识号码在汽车经销商给消费者的汽车说明书等随车材料中也未注明。因此,在汽车买卖合同中,一定要把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应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

  其次,交付买车首付款等款项后,一定要验收发票与收据。很多汽车经销商实行买车、上牌照、买保险等一条龙服务。汽车买卖合同中应写明消费者在交付买车首付款等款项后,应当要求汽车经销人员出具购车款发票复印件以及交付上牌照、买保险的费用收条。待汽车经销商办理完上牌照、买保险等事务后,消费者一定要及时索回购车款发票、牌照费、保险费等费用票据原件。

  第三,要明确汽车质量条款。汽车和其他商品不一样,买车是花钱的开始。开车的技术再好,零部件也需要更新。消费者在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应当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写明汽车质量应达到汽车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退车条款应与“三包”条款衔接。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在不能维修好的条件下,也拒绝退车。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若反复维修数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申请检测。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应当要求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更换与收回。

  第五,应当有汽车产品说明书的培训。汽车不仅是高档消费产品,而且是高风险产品。不同型号的汽车,操作方法会有差别。汽车操作稍有疏忽或失误可能会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甚至会危及生命的安全。应当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写明汽车经销商有培训产品说明书的义务。

  此外,消费者还要注意,汽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上牌照的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汽车买卖合同签订后,汽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汽车上牌照的时间,而不是签订买卖合同或交付汽车的时间。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应当及时上牌照,依法取得对其所购买汽车的所有权,防止在汽车上牌照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文/王红玲 王功杰)

    2002—2004汽车投诉增长统计表(单位:件)

 年份  汽车投诉量  汽车投诉逐年增长量  汽车投诉逐年增长速度  投诉总量  汽车投诉量占投诉总量比重
 2002    3919      690062  5.68%
 2003  5651  1732  44.20%  695142  8.13%
 2004  7438  1787    31.6%    724229    10.27%

文章转载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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